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通过平价受让上海华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对上海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债权的方式,参与华昱房地产开发的华敏帝豪大厦项目的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信托收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资金闲置费(如有)和/或债权回购溢价款等,以及该收入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存放银行存款所产生的收益。
1、华敏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昱房地产约83.33%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向受托人提供质押担保。
2、华敏集团实际控制人蔡长材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如若华昱房地产未按时足额支付债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受托人有权根据华敏集团对华昱房地产的原始出资额(即人民币100000万元)和华昱房地产届时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孰低的原则,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1:1的价格受让华敏集团持有华昱房地产约83.33%股权。
4、受托人有权通过华敏集团向华昱房地产委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并对有关华昱房地产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可能对信托财产安全产生影响的经营事项行使职权。
5、受托人委托上海华杰资信评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资信”)对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安全进行专项监理服务。
6、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华昱房地产承诺每月向受托人提交经营情况报告以及财务报告。
7、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华敏集团和/或其关联方对华昱房地产的债权将劣后于杭州信托对华昱房地产的债权受偿。
8、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和/或保证人和/或质押物出现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影响和/或威胁和/或遭受严重损失的不利情形和/或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受托人有权选择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债权投资,或由交易对手和/或其指定第三方追加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或由交易对手和/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新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置换已有的担保措施。